因和他人同名同姓,女子竟和他人拥有相同身份证,并以此盗取了他人28万元存款。近日,桐梓县检察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2016年7月3日,王某到银行办理新卡时被告知办理的该行银行卡过多,按照银行新规定一张本人有效身份证只能办理4张银行卡,要办理新卡必须注销几张旧卡。银行工作人员在注销王某身份证所办理的银行卡时发现有一张卡内有28万元存款,便告知王某,王某自己也很诧异,但是未表现出来。当即怀疑该卡是与自己同名同姓的连身份证号都一样的王某某的,为了占有该笔巨款,王某未向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该卡不是自己的,叫工作人员将该卡挂失并把卡内的钱转到自己办理的新卡内。于是,受害人王某某卡内的钱就被“自己”转走了。受害人王某某到银行用该卡取钱时,反复提醒密码错误,王某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后,王某积极退还了28万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王某某的谅解,两人已经到派出所更换了身份证信息。鉴于该案事发偶然,王某已经认识到自己错误,涉案的财物也返还受害人。桐梓县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未批准逮捕王某。
同时检方表示,遇到相同身份证信息的,应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核对和更改,以防类似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