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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未如愿 动怒打人被判刑
时间:2017-06-18  作者: 桐梓县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索要欠款也要依法办事,否则得不偿失。身为债权人的周某某因为太冲动,就上演了一幕要债不成反赔钱、故意伤害被判刑的悲剧;4月20日,经本院依法提起公诉,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的判决。

2015年11月27日14时许,周某某因经济纠纷带着兰某某(男,58岁,住娄山关镇)到被害人娄某某(系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位于桐梓县楚米镇工业园区内的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找娄某某还钱,当日15时许,周某某与娄某某在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碰面后,娄某某称自己并没有欠周某某的钱,二人遂因此事发生激烈的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一拳打在娄某某的鼻梁上,打得娄某某两侧鼻骨骨折及鼻血直流;经桐梓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娄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初评: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故意伤害罪,鉴于周某某在一审判决前已赔偿了被害人娄作福医药费18000元,取得了娄某某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冲动是魔鬼,凡事三思而后行,莫因冲动触刑律,追悔莫及。(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