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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桐梓检察院温情执法,依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时间:2020-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11日桐梓县检察院不起诉宣告庭内徐州高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桐梓县小水乡石场村临时采石场负责人林某某郑重地从检察官手中接过《不起诉决定书》为其组织人员积极复工复产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案件回顾 

2018年初,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受徐州高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派到桐梓县小水乡石场村建设临时采石场,为中交一公厦门公司重遵扩容项目T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供应石材,用于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重遵高速复线建设。期间采石场的建立得到了县人民政府的同意,但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复还未下达,因林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主观认为县人民政府同意便可使用林地,便于2018年4月组织人员开始占用林地开采石材,直至案发。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临时采石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58.46亩。林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既然林某某已经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为什么检察机关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呢 

 


 

检察机关办案经过 

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经审查,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他本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在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后,林某某积极对接项目经理部,先后三次向桐梓县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植被恢复费近76万元,完善了临时采石场林地占用手续,审批面积合计73.161亩。案件办理过程中,林某某向承办检察官反映,重遵高速复线工程建设复工在即,他希望检察机关对自己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能尽快办理、从轻处理,以便自己能尽快组织人员复工复产。经承办检察官调查核实,重遵复线的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工地已陆续复工,林某某所在的临时采石场若不能及时复工,将会影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 

根据中政委会同两高两部制定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精神,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在坚决严厉依法打击涉疫情防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的同时,也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真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 


承办检察官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构成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当前处于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为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不影响企业正常复工经营,遂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监督效果 


 

检察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认真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这个制度在准确及时惩罚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开展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活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生动具体的司法实践,既推动了林某某所在企业的复工复产,又助推了桐梓县域内重大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实现了司法办案过程中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