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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贩运毒品“零口供”?拿下!
时间:2020-05-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天故事的主角叫陈某
到了而立之年依旧游手好闲
且沾染毒品成瘾
为满足自己吸食毒品的需求
走上了贩卖毒品的不归路

第一回合:百般狡猾零口供


2019年3月16日,陈某驾驶车辆从遵义返回重庆,途径贵州省崇遵高速公路松坎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内搜查出吸毒工具一套及毒品嫌疑物共计20小包。公安机关将疑似毒品物送相关部门鉴定,发现陈某甚是狡猾,采取在毒品中掺假的方式迷惑公安机关的侦查。陈某被抓获后,对公安机关所查实的证据一概否认,对自己所犯的犯罪事实拒不交代,企图以“零口供”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第二回合:公检齐心破难案

2019年6月5日,桐梓县公安局以陈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至我院,承办检察官对该案进行认真审查,并从办案民警处获悉,陈某涉嫌长期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但陈某极其狡猾,要掌握其贩卖毒品的证据十分困难。 

为改变公安机关对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轻罪定性,使陈某罪责刑相适应,维护法律权威,承办检察官依法将该案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出八条补充侦查提纲,并全程指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经过检察官和公安民警的共同努力,该案成功告破。 

经查,陈某长期贩卖给周某某和高某某,非法所得达20000余元。其通过手机微信与吸毒人员进行联系,事先将毒品装进烟盒等工具加以伪装,藏匿在“特定”垃圾箱、树洞、楼梯转角处等地,在收到钱款后告知吸毒人员毒品藏匿地点即完成交易。 

第三回合:抗拒从严终伏法

 

2019年11月20日,我院以陈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官认为到案后陈某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毫无认罪悔罪表现,其长期、大量贩卖毒品,社会危害性大,应酌情从重处罚。桐梓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获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陈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有效打击毒品犯罪,为维护“平安桐梓、和谐社会”贡献了检察力量!  


 

检察官温馨提醒 

 

根据《刑法》第347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运输、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五十克以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347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五十克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