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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突发奇想制枪支,一朝被抓悔断肠
时间:2021-10-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因地里种的庄稼经常被林里的野猪破坏,饲养的家禽也被附近的野狗咬死,梓两男子为了吓跑附近的野猪和流浪狗而非法持有具有致伤力的枪支,最终触犯了刑法。
近日,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王某甲、王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十多年前,王某甲种植在地里的庄稼经常被野猪侵害,于是突发奇想地自制了一支火药枪用来吓跑野猪,后将该火药枪一直存放于家中。2020年年初,王某乙家饲养的山羊被野狗咬死了四只,于是找到王某甲借了该枪支,后因野狗没有再出现过,就将该枪支一直存放于家中未使用,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

检察官说法:枪支是管制物品,持有使用需要符合国家的规定。而非法持有枪支在我国是犯罪行为,属于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任何人只要不具有配备枪支的资格,就不允许私自持有枪支,否则就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使用枪支实施了其他犯罪的话,就会进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王某甲、王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考虑到王某甲、王某乙均系初犯、认罪认罚,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庄稼或饲养的畜生,犯罪情节轻微,且周边的邻居都认为二人属于老实人,对待他人很友善,爱帮助他人,未曾看见过二人使用该枪支,桐梓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召开听证会形式听取了听证人员的意见,最终决定对王某甲、王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