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检察官讲故事】广西一男子买卖银行卡在桐梓落网
时间:2021-10-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一点蝇头小利,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广西一男子小丁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未曾想已触犯法律,最终锒铛入狱。

  2021年8月,小丁因经济困难无法偿还张某的借款,张某便告知小丁,将自己的银行卡倒卖给他人使用可获利,小丁得知后便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一张招商银行卡。后张某将收购银行卡杜某的微信名片推送给小丁,小丁与杜某二人相约见面,见面后商谈由小丁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杜某使用一天,报酬1000元,小丁答应了。当日12时许,杜某便将小丁带到一偏僻的楼房里,在一房间内将小丁的手机没收并不准其说话,期间另一名男子在电脑上操作且不时让小丁配合人脸识别,小丁意识到杜某等人正在从事违法行为,却并未拒绝。当日下午5时许,杜某等人将银行卡归还给小丁,并微信支付1000元给小丁。小丁的招商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金额达三十余万元。 

   目前,小丁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桐梓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示:大家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银行卡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有人本人使用,持有人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出租、出借或者出售。一旦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你的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将面临追究刑事责任。
   如今“断卡行动”正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开展。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与今后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损人害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