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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人搞电信诈骗11次,最终在桐梓落网领刑!
时间:2021-01-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个月不到的时间,4人为了“提成”,在参与诈骗集团实施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辅助作用,共计帮助实施诈骗11次,诈骗金额40余万元。 

      2019年3月,被告人徐某(湖北潜江人)经人介绍认识周某后,周某以能获取“提成”为由,让徐某参与周某等人通过拨打电话或微信联系被害人,以为被害人办理贷款,发放贷款需要信用额度、交保证金及提交贷款手续费等理由,向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徐某在周某的安排下,通过微信联系张某(重庆奉节人),张某又邀约了李某刚(贵州遵义人)、何某(四川合江人)以日租费用240元的价格,向罗某租借不同身份信息的电话卡和银行卡,后又以4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罗某及张某飞等人购买几十余张不同身份信息的银行卡和电话卡,提供给周某等人。周某等人冒充网贷工作人员,于2019年3月底至2019年4月中旬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内,让多名被害人将钱款转入到由张某、李某刚、何某提供的不同身份信息的银行卡内。随后周某告知徐某赃款所进入的账户,徐某即让李某刚、张某等人将赃款采用微信转账或以李某刚和何某申请的POS机刷卡的方式转入其他的银行卡内。抽取各自提成后,通过转账或支付宝提现等方式,将剩余赃款返回给周某等人的账户 

      最终,徐某、李某刚、张某、何某以6%的提成获利(其中徐某获取2%的提成,李某刚、张某共获取3%或3.8%的提成,何某获取1%的提成)。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对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2日,桐梓县人民法院认为四名被告均犯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刚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