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在桐梓县某眼镜店内从事验光工作,利用验光之便,对一名女童实施了猥亵。近日,该案在桐梓县法院开庭审理,作为遵义市近年来首例眼镜验光人员猥亵儿童案,公诉人在案件庭审时,向法庭提出了从业禁止建议,建议法院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眼镜验光工作。
一、什么是从业禁止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二、突破“传统”、探索“隐性”
目前,在我国侵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判决从业禁止的范围主要集中在教育、培训、看护行业,其他行业鲜有涉及。眼睛视力矫正行业虽然不像教育、培训、看护行业,是显性的涉未成年人行业,但现实生活中眼睛视力矫正行业确实是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行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来店配眼镜的绝大部分顾客都是未成年人,成年人比例极少。据国家相关部门统计,我国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的视力不良率高达45.71%、74.36%、83.28%。由此可以看出,眼睛视力矫正服务行业,购买服务和商品的消费主力军仍然是以未成年人为主,该行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程度并不亚于教育培训等传统显性行业。
与传统未成年重点监督的教育培训、看护等涉未成年人显性行业相比,以眼睛视力矫正行业为代表的非传统行业具有隐性的特点,其特点极易造成未成年人保护的死角。此次对该行业人员提出从业禁止的建议,是对未成年人保护传统领域的“等”外探索,是对未成年人社会综合保护的大网的加密加强。涉及未成年案件的从业禁止,不仅要继续监督好传统显性重点行业,还要过筛式拓展好非传统、非显性行业,探索创新,让法律走进生活,让法律照进社会每一个隐秘的角落。
三、“守护大眼睛行动”开始
本月法院已对李某某涉嫌猥亵儿童一案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眼镜验光工作。
随着该判决的生效,桐梓检察院的“守护大眼睛行动”也正式拉开了序幕,“桐心检察室” (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将以此案件为切口,着手跟进案件背后凸显出来的普遍性社会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开展一场以保护未成年人眼睛安全为主题的“守护大眼睛行动”,今后将以“守护大眼睛”系列,持续报告该行动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