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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超载133%!桐梓首例超载型危险驾驶案宣判
时间:2020-08-17  作者:  新闻来源:桐梓微检院 【字号: | |
一个核载9人(含司机)的乡村营运客车竟违规搭载乘客 20 人(超载133%),这个神操作,真是惊得小编一身冷汗。
【案情回顾】:2020 年 1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车从桐梓县羊磴镇白果村出发开往羊磴街上,当车行驶至羊磴镇苦楝村汤家园路段时,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核载9人(含司机)的营运车竟搭载乘客 20 人(超载12人)。
2020年8月12日,由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某某危险驾驶案,经桐梓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办理该案时,检察官最开始是对罗某某的神操作感觉很震惊,超载这么多人,万一这个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真是不堪设想。但是通过深入讯问和调查,检察官又觉得哭笑不得,原来当天罗某某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一路上碰到的都是街坊领居,平时大家处得都很和睦,人上车了罗某某也觉得赶人家下车不好,中途遇到的一个邻居,罗某某说坐不下了还拉着车门不让车开走,硬是挤上了人满为患的狭小空间。对于罗某某而言,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是作为司机的硬性规定,不能为了人情而枉顾行车安全,触犯法律底线可不是闹着玩的。

考虑到罗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罗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对此,
小编想提醒大家:
不管是司机,
还是我们的乘客,
为了大家的行车生命安全,
杜绝超载!!!
道路千万条,
安全最重要,
超载不可取,
触刑不玩笑。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