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工作动态
工作动态
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开展杜绝酒驾宣传活动
时间:2026-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从源头防范遏制酒驾、醉驾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筑牢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防护防线,7月1日,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桐梓县公安局,深入辖区餐馆、KTV、烧烤摊等餐饮娱乐重点场所,开展拒绝酒驾宣传教育活动。








宣传现场,宣传员在各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酒驾警示标语,向门店经营者、从业人员及过往顾客发放交通安全宣传手册,并结合本地真实酒驾涉险事故典型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细致讲解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违法认定标准及相应法律责任,让群众直观认识到酒驾醉驾不仅会危及个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更需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

此外,宣传员还重点对经营者开展普法提醒,督促经营者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主动提醒、积极劝导饮酒顾客选择代驾、出租车、网约车等安全方式返程,切实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此次联合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了辖区群众的交通安全和法治守法意识,压实了餐饮娱乐行业的源头管控责任。下一步,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开展酒驾醉驾源头宣传整治工作,全力营造人人抵制酒驾、文明安全出行的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酒后驾驶的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视觉障碍: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人的视野就会缩小。至于醉酒的驾驶人,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4.疲劳驾驶: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酒驾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ND-

供稿:明 玥

编辑:吴 佳 一审:唐银萍

二审:程 姗 三审:娄赵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