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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屡受处罚不思悔改 扫楼行窃再触法网
时间:2026-09-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盯上居民防盗漏洞,逐栋逐层“扫楼”盗窃。桐梓县一名男子采取“广撒网”策略,专门对出门未拔防盗门钥匙或者未锁好防盗门的住户实施盗窃。近日,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人娄某某以涉嫌盗窃罪依法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娄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因盗窃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其经多次处罚仍不思悔改,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不久再次实施盗窃,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盗窃罪的娄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6年7月20日傍晚,犯罪嫌疑人娄某某潜入居民小区,跟随其他业主搭乘电梯至顶楼后顺着步梯逐层向下开展“扫楼”,挨家挨户寻找住户防盗门未锁、钥匙留在门上或放在门口位置等防盗漏洞,伺机进入房间作案。娄某某在某楼层发现一户居民将钥匙遗忘在门锁上,敲门确认屋内无人后便溜了进去,窃得现金5万余元、香烟多包。作案得手后,娄某某将部分现金藏匿在朋友家中,部分现金肆意挥霍,购置高端电子产品、随意赠送他人、到娱乐场所高消费享乐等。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娄某某抓获到案,并追回部分赃款赃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娄某某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后再次实施盗窃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不容忽视的是,城区居民的防盗意识仍需进一步加强。检察官特别提醒广大居民朋友:务必增强防盗意识,在外或者睡前务必锁好防盗门,拔出钥匙,切勿为图方便将钥匙放置在房门周边,家中现金及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检察机关将持续严厉惩处盗窃等侵财犯罪,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供稿丨梁 炜

编辑丨吴 佳 一审丨唐银萍

二审丨程 姗 三审丨娄赵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