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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苑
新媒体时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之必要性
时间:2020-06-05  作者:汪静、冯中成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2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全年新增网民5653万,互联网普及率为59.6%,较2017年底提升3.8个百分点,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6%,截至2018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上述数据表明,我国已经进入以移动互联网为传播媒介(以“两微一端”为代表)的新媒体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将网络作为信息获取的第一渠道,互联网提供信息的快速性、便利性、多样性、互动性,充分满足了快节奏社会人们对信息传播的需求。

“两微一端”,即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为代表的新媒体时代,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新媒体的基本含义,新媒体是指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介。相对于报刊、户外、广播、电视四大传统意义上的媒体,新媒体被形象的称为“第五媒体”。
  新媒体带来信息互通便利的同时,对检务公开带来巨大挑战,相当于将检察工作置于聚光灯和放大镜之下,检察这一专业权威的司法部门,开始真正走入老百姓的生活中,通过新媒体,及时权威发布群众关注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防止虚假信息抢占舆论高点,引发不良舆论导向,破坏司法环境。但在人人拍人人都是媒体人的新媒体时代,检察人员的司法行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涉检舆情,敏感案件的处理尤其体现,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迫切需求,很容易受到不良舆论的煽动,引发公众对我国法治的质疑。所以,如何利用新媒体传播的特点回应民意、释疑解惑,是检察机关在当下面临的新课题。把握新媒体传播规律与检察工作特点,以信息公开提升检察公信力,使新媒体与检察机关互相支持、互相借力,才能实现最大公约数——真正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新媒体发展的意义
  新媒体时代,特别是利用“两微一端”后,检察机关这一专业属性极强的司法机关,依托新媒体平台,开始真正为百姓所了解,打开微博、微信等客户端,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到重大敏感案件的办理情况,了解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热点案件的真实情况。比如“江苏827昆山反杀案”,当时在网络上引起极高关注度,微博实时点击量破3千万,并成为当天微博热搜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团队依法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分析研判案情。昆山检察院积极应对舆论,针对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充分利用微博客户端,昆山检察发布于9月1日第一时间发布检方通报,对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该检方通报发布后,在微博引起转发热潮,众多网络大V纷纷转发,网民积极肯定检察机关的做法,高度赞扬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正面舆论压倒性的占领整个互联网。该案件也被网友票选为年度十大案件,“昆山龙哥”也成为微博年度热搜词。从该起案件我们看出,检察机关进行检务公开工作,充分利用新媒体传播的特点,对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件及时披露,正面引导舆论,避免好事者利用这种案件炒作负面信息,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促进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从理性认识型向心理认同型提升

新媒体以前所未有的力量改变着大众获取信息的方式,推动大众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新媒体构建了民意表达与思想启蒙的“网络舆论场”。互联网成为一块从商品经济向公共产品转变过程中实现媒体民主化的数字公地;在“人人书写新闻,人人都是媒体人”的同时,通过网络传播的方式加深个体的参与感和存在感。新媒体打破空间地域限制,聚合起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监督,促使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自觉守法服法。最大的进步还在于,新媒体打破了司法神秘的面纱,扩大了人民的司法参与权,既保证司法机关公开、公正、独立行使职权,又增加了民众对司法的亲和力和信任感,民众不在对热点案件人云亦云而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甚至可以进行互动,以参与提升认同,实实在在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为例,以往的法制宣传活动,群众问的最多的就是:检察机关是干什么的。老百姓对检察机关的认知模糊,导致检察机关一直像养在深闺的女孩,外人只知其名,不知其实。单纯的依靠口口宣传,很难让检察机关这一专业的司法机关走进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中,更别提对检察机关的满意度和认同感。自从我院推出公众号和微博号后,依托这两个新媒体客户端,我院对老百姓关注的重大案件第一时间进行权威发布,对检察机关开展的相关工作及时宣传,并且老百姓还能通过我院的新媒体客户端了解案件办理的情况,将检察机关真正带进老百姓的生活中。我院的微信公众号“桐梓微检院” 影响力居全省第二,依托新媒体平台,我院实现了检务公开,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机关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

、利用新媒体发挥检察职能存在的问题
   (一)利用新媒体建设新型检察公共关系重视不够。在新媒体浪潮的冲击下,许多检察机关都顺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开通各类新媒体交流平台,比如开通官方微博、微信、门户网站等。但平台建设重视不够,利用率较低,宣传效果差,没有与检察工作同步,对信息的制作与推送不及时,缺乏与老百姓的互动,对新媒体的利用还是流于形式,忽视新媒体传播的特点。这就使得利用新媒体建设新型检察公共关系的效果大打折扣,没有充分发挥出新媒体对建设检察公共关系的突出作用。
  (二)对公众信息需求了解不足。目前检察机关在使用新媒体发布信息时仍然以自身宣传为第一要务,将重点放在“想要群众知道什么”而不是“群众想知道什么”。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社会热点案件、敏感案件的办案程序、工作进展等内容发布较少,甚至没有,不能满足网络上社会公众“知情”的需求。
  (三)利用新媒体与公众交流互动方式不足。目前检察机关在开通微博、网站、论坛时都具有一定的互动沟通意识,但在互动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原文转发多、网络语言应用少。在宣传司法解释或法规政策时,往往原文发布,很少将其转化为直白简单的网络语言,不能让所有人都“看得懂、理解透”。二是文字图片多、视听资料少。如在平台上发布检察机关的活动时多采用活动现场照片加文字叙述的模式,对活动的音视频发布少,有时会给群众造成“摆拍、作秀”的误解,使互动沟通不畅。三是赞扬内容回复多、批评意见回复少,影响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
  (四)应用新媒体仅限于表层,缺乏对新媒体的深度开发与利用。在对新媒体的应用上,检察机关大多停留在简单的信息发布,缺乏深度的开发与利用,宣传的内容无法以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呈现,不能满足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要求。
     、利用新媒体发挥检察职能的途径
    新媒体的迅猛发展,让信息传播更快速,人们获取信息更便捷,开放的网络环境,信息的大量发布,管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当涉检事件发生时,社会大众的情绪极易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呈放射性传播,并迅速扩大。如果检察机关处置不当,网络舆情往往会朝爆炸性的不可控方向发展,引发舆情危机,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损害。因此,新媒体时代要求检察机关既要从网络舆论中洞悉民意、把握大众关切,又要保持独立和公正,处理好言论自由与公正执法的关系,正确把握好新媒体影响检察工作的合理界限,尽可能抑制网络民意对检察工作的消极影响,从而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建立媒体网络参与机制,加强沟通对话与理性协商。在新媒体时代,社会公众已经学会并习惯援用网络媒介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民主权利。新媒体形成的网络舆情在排除一些非理性成分后,呈现的通常是一种多元化和多层次的社会期待,是主流民意的全面表达。检察机关要积极推进门户网站、检察微博、微信建设,增强信息发布、在线交流、咨询问答等功能,借助网络平台,加强与大众的互动交流,通过相互对话和理性协商,达成对法律事件的一致处理意见,进而形成理性的执法规则,推动各项检察制度在参与者的平等协商中走向完善。

建立网络舆情的汇集、吸纳机制,实现舆情转化的规范化、制度化。网络凝聚的主流民意乃是抽象的民意,一旦指向特定的案件事实,必须实现抽象民意向具体民意的转化。检察机关应该健全和创新网络舆情转化机制,及时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类、分析,通过这些机制倾听网络公共领域的声音,进而将其中的共识性意见理性地融入案件判断之中。对于案情复杂、存在疑难的案件,也可以试行新媒体代表听证制度,除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外,还可以让新媒体代表和部分网民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听证会,在所有程序参与者之间形成一定共识,进而在此基础上运用法律解释或推理的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构,实现法律和社会舆情的融合,从而达到舆论监督与公正执法之间的平衡。

建立释法说理机制,推进检察信息公开。执法裁判是最权威的社会争端解决机制之一,但执法裁判的权威性并不是自明的,执法裁判权的合理性本身也需要论证。当重大刑事案件发生时,起诉意见或者量刑建议通常会成为网络舆情关注的焦点,检察机关要建立和完善检察官对重大案件相关法律法规的释明机制,推进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制度。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的说理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法律交代,也是对整个社会公众民意的尊重与回应。强调法律文书说理,其实质就是要求检察机关将专业、抽象的审查起诉、抗诉等法律过程生动、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公众阐释,及时有效地消解某些网络舆情的不利影响。可以说,对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的充分说理既能彰显检察机关理解法律、把握法律的能力,又能阐发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深层涵义。

建立网络舆情引导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建立健全检察工作信息发布机制,对一些重要、敏感的公共领域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在网络和其他传媒上向社会公布与检察工作相关的信息,抢占舆论的制高点和先机。重大敏感案件要认真研究制定应对涉检舆情的预案,及时收集涉检网络信息,定期发布舆情通报。检察机关还要综合运用惯用议题设置检察公共话题,善用检察权威专家意见培育检察主流民意,调控涉检舆情,引导司法公正。当然,尊重民意要以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以促进法治文明为价值取向,以符合法律精神为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