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隐蔽型 组织形成发展的审查判断
【基本案情】
被告人贾茂飞,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2018年1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小华,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2017年12月26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4日被逮捕。(其他16名被告人情况略)
被告人明洪胜,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2017年11月22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被逮捕。(其他8名被告人情况略)
被告人贾茂飞、张小华在赤水市看守所关押期间相互结识。2010 年至2011 年期间,被告人贾茂飞长期在赤水市天台镇、赤水市市区等地开设流动赌场,从事赌博活动。纠集、安排张小华、任其林、陈登先、李增成、殷虹、聂劲松等人在赌场内从事“放水”“吃赔”“看场子”,并以此牟取非法利益。2012 年2月,被告人贾茂飞在赤水市区开设赌场过程中,影响了同在该区域内开设赌场的鄢显春等人的赌场生意,鄢显春带人对贾茂飞开设的赌场进行滋扰、生事,贾茂飞为与鄢显春争夺客源,带领殷虹、聂劲松、王俊才等人找鄢显春协商、谈判。鄢显春邀约张学平(绰号猪儿粑)等人前往进行谈判。后发生争执,殷虹持械将张学平杀伤致死。据此,2012 年8 月9 日,赤水市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贾茂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 元。
被告人贾茂飞刑满释放后,从2013 年起通过承揽建设赤水市成功大道工程、赤水市长期镇月亮湖工程、赤水市五洲国际道路加宽工程,并继续纠集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安排上述人员在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中上班。在此期间,被告人张小华指示聂劲松、裴贤飞、赵小龙、王俊才等人对王忠兵进行殴打,致王忠兵轻伤;因其他纠纷,被告人张小华指示聂劲松等人对万大彬进行殴打,致万大彬轻伤。聂劲松、裴贤飞、赵小龙等人对任廷川、刘德华等人实施殴打,致刘德华死亡、任廷川轻微伤,被告人张小华出资为聂劲松致死刘德华后向刘德华家属赔偿人民币20000 元。殷虹、聂劲松、裴贤飞因上述事实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被告人贾茂飞安排王源(小)每月为殷虹、聂劲松、裴贤飞在服刑期间提供生活费。上述事件,使得被告人贾茂飞、张小华等人在赤水市树立了“敢打敢杀、下手凶狠”的恶名。
被告人贾茂飞通过承建赤水市成功大道工程、赤水市长期镇月亮湖工程、赤水市五洲国际道路加宽工程等项目获取了利益,先后投资了赤水市小城故事咖啡厅、贵州动劲汽贸有限公司、赤水市同盛娱乐会所、赤水市黔源笋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经济实体,又安排组织成员通过实施敲诈勒索、高利放贷及替他人处理经济纠纷,虚假入股分红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聚敛巨额财富。通过给组织成员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在工程项目中给组织成员分配股份;提供资金给本组织成员进行高利放贷等方式,在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利益分配。通过为服刑人员提供生活费、在组织成员完成安排的任务及经济困难时给付钱款、年终聚会发放红包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通过上述途径形成了以被告人贾茂飞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小华、王源(小)、刘远、任其林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梁武义、苟兵、邓家超、唐弘熠、聂靖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登先、王源(大)、尹照军、梁贵平、袁玮、胡小华、冯山华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贾茂飞、张小华等人以有组织的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树立非法权威,称霸一方,在赤水市部分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该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审查要旨】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其从一般违法犯罪团伙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有一个渐进过程。对于发展期间跨度长、发展过程中伴随的一些犯罪已被打击处理、暴力逐步由“硬暴力”向“软暴力”方向转化、组织违法犯罪比较分散隐蔽等类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综合审查分析、连续发展地审查判断所有违法犯罪事实,从具体违法犯罪案件中审查判断组织存续的起点、判断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特别是要注重对已经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案件的再次审查。全面辩证发展地审查判断组织发展过程。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8年8月21日,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以贾茂飞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移送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共计移送证据材料200册。
审查起诉阶段,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审查起诉和补充侦查阶段的时间,及时地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收集了有关证据材料。该案经补充侦查,继续补充收集证据材料21册,整个审判证据材料基本完善。审判阶段仅对被告人再次提出的少量立功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部分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明显不构成犯罪,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对经补充证据仍然无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了不起诉或不予认定。
2018年11月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贾茂飞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对贾茂飞等人向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10日至12月14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茂飞等人以暴力、威胁等为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分别当庭出示了四组证据予以证明:一是组织特征的证据,二是经济特征的证据,三是行为特征的证据,四是危害性特征的证据。每组证据分别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贾茂飞等21人的行为已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以贾茂飞为首的犯罪组织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庭经审理认为:1、组织特征,即“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第一、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明确。第二、该组织层级结构清晰,成员之间职责分工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组织成员各负其责,贾茂飞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处于金字塔尖,统一对组织成员进行调配。第三、该组织具备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2、经济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第一、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第二、该组织以其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活动。3、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贾茂飞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利用组织的势力及影响力,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有组织的实施了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些违法犯罪活动部分是由组织、领导者贾茂飞直接参与、指挥实施的,部分是在贾茂飞纵容、放任下实施的,且在事后还积极参与协调处理、出资赔偿、撤案销案,客观上对该组织在确定非法权威、扩大社会影响上起到了作用,符合该组织的利益和宗旨。4、危害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贾茂飞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在赤水市部分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进行举报、控告,多名群众虽进行报案,但因惧怕遭到该组织报复,按照该组织的要求撤案销案,严重破坏该区域内的社会秩序。该组织还通过占厂滋事、虚假入股等行为,插手他人纠纷,替人摆平事端,严重破坏该区域内的经济秩序。
2018年12月29日,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对贾茂飞等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了十个月以上至十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实体刑罚。
【指导意义】
1、如何审查判断组织成立时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对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审查认定唯一离不开的就是组织成立时间的审查判断。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指导意见》)的规定,组织形成后,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应当认定为“形成较稳定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会从一般违法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发展,是违法犯罪团伙的高级发展形态,在长期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往往会有较明显的时间节点。所以,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和《2018指导意见》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作出了认定根据的规定,即通过三个方式判断,分别是(1)成立仪式,(2)标志性事件,(3)首次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时间。所以,我们应当从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前后发生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中分析判断违法犯罪团伙性质转化的节点,寻找成立仪式或者标志性事件,如果无成立仪式或者标志性事件,则应当分析判断为了组织目的、利益而实施的首次有组织犯罪活动。
本案中,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收集到的违法犯罪证据材料从2010年开始。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收集到了大量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方面的原始行政卷宗材料等,证明在此期间以贾茂飞为首的违法团伙从事违法活动情况,这段时间主要围绕流动赌场牟取非法利益。这些违法事实虽然已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但是对该时期的团伙成员、主要从事活动、经济利益基础均呈现的非常清楚。2012年初,该违法团伙的性质开始发生第一次转变,以贾茂飞为首的违法团伙将赌场从赤水市天台镇转移至赤水市区,同时在2012年2月26日发生一起重大命案,该案件的起因也是围绕赌场引发。贾茂飞为首的违法团伙涉足的赌场与相邻赌场在经营期间形成生意竞争关系,被相邻赌场有关人员带人滋扰、生事,双方为争夺赌场客源而发生协商、谈判,过程中又发生争执,贾茂飞一方的团伙成员持凶器将对方一人杀伤致死,进而达到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在命案发生时,公安民警出警现场后,贾茂飞聚集了团伙成员并准备砍刀准备实施聚众斗殴,也体现了明显的组织性。因该案牵扯,贾茂飞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同案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团伙成员亦被判刑,但是贾茂飞出资代其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并事后兑现团伙成员殷虹监狱服刑期间的每月固定生活费用。贾茂飞服刑期间有多名团伙成员前去看守所探望。刑满释放后开始承揽建设工程,多名团伙成员在工程工地上班。其间,张小华指示其他团伙成员跟踪并持械殴打因工地施工产生炮损赔偿纠纷的当地群众王忠兵致轻伤。还因其他纠纷,指示团伙成员殴打万大彬致轻伤。团伙成员聂劲松等人还因纠纷持凶器殴打刘德华、任廷川致刘德华死亡,张小华事后替团伙成员赔偿死者家属2万元。贾茂飞每月为作案服刑的团伙成员提供服刑期间生活费。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短短四个月内实施的上述两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一方面使得被告人贾茂飞、张小华等人在赤水市树立了“敢打敢杀、下手凶狠”的恶名,另一方面还突显出了团伙成员之间的关系情况,对于梳理组织成员、层级、地位等特点具有重要的作用。
2、如何审查已被司法打击处理案件的证据材料。已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的案件,虽然不能在办案件进行再次评价,但是对于梳理组织形成发展过程具有重要作用,应当一并重视已处理案件的原始证据材料审查,通过审查原始证据材料来梳理组织发展脉络和人员之间的关系。
本案这些原始档案中的证据材料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作用,甚至如果缺少这些证据材料,则全案就无法找到组织发展的具体过程。在2018年7月25日至7月27日期间,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向公安机关明确提出了调取涉案原始卷宗材料的意见。移送审查起诉的前述案件卷宗材料就达21册之多,此外还有多册违法案件原始卷宗材料。通过审查上述原始卷宗证据材料,梳理发现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根据:(1)根据贾茂飞、张小华的前科判决书认定二人相互结识过程;(2)根据贾茂飞、陈登先等人的行政处罚卷宗材料,结合有关人员证言等认定2010年至2011年期间开设流动赌场的基本事实;(3)根据2012年2月26日发生的殷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命案卷宗材料及刑事判决书认定案件发生原因、参与人员、事后处理等基本事实;(4)根据贾茂飞因赌博罪被判刑的卷宗证据材料及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贾茂飞在开赌场的基本事实及当时团伙成员的基本情况;(5)根据王忠兵被故意伤害案、万大彬被故意伤害案、刘德华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原始证据材料及刑事判决书认定案件起因、事后处理情况。特别是,在王忠兵被故意伤害案中,就有本案认定的骨干成员任其林所参与协商谈判的经过,还有本案认定的积极参加者苟兵参与和王忠兵发生纠纷的事实。在万大彬被故意伤害案中,就有张小华安排本案认定骨干成员王源(小)替其他团伙成员顶罪被判处窝藏罪的事实,同时还有贾茂飞带领王源(小)的妻子去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实。在刘德华被故意伤害致死案有张小华替作案人员赔偿死者2万元的事实。在张小华犯故意伤害罪、窝藏罪的案件中有大量证据指向认定此阶段的恶势力团伙状态,且当时公安机关也是以恶势力犯罪团伙移送审查起诉,未被检察机关认定,但有关证据材料对本案具有重要作用。上述事实在2013年的单独案件中来看,属于是孤立的事实,与当时案件没有明确的关联,但是纵观这几起犯罪案件及违法案件的原始证据材料,将一系列的孤立事件联系在一起就会明显发现组织发展过程的明显人员关联情况。所以,虽然这些案件已经被处理,但是已经固定保存的证据材料是本案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
3、如何连续发展地审查组织发展的全过程。本案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期间跨度较大,长达八年的时间。在组织发展过程中的4起暴力犯罪均已经由司法机关打击处理,从2014年初到2017年底长达4年的时间内均没有明显的严重暴力性质的组织犯罪,组织的行为特征中的“暴力”逐步向“软暴力”发现转化,组织发展过程更加隐蔽,同时依托工程建设、开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大多数组织成员也看似有一份工作,单独孤立地看待每一起违法犯罪似乎也很难认定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是,我们应当对所有的违法犯罪实施进行连续辩证地审查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中的“暴力”由“硬暴力”向“软暴力”方向转化发展,体现了组织发展过程的隐蔽性,同时也是当下黑社会性质发展的新类型、新特点。“软暴力”始终是以“硬暴力”为后盾、为基础的,而且通过暴力性犯罪对组织名声的积累,奠定了非法权威和非法地位的可靠基础,后续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依靠看似定性模糊的“软暴力”即可以实现与“硬暴力”同样的效果。从另一个方面看,“软暴力”的发展趋势,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走向成熟的表现,组织的稳定、隐蔽状态更加明显,更加符合组织发展的一般规律。
本案组织发展的过程是一个连续持续的过程,有组织形成前期的发展过程,也有组织形成、发展、壮大、维系的过程。比如,2012年2月26日殷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是组织形成的标志性事件,但与此同时,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因赌博罪被打击处理。但是仍然没有彻底摧毁该违法犯罪团伙,而使得该组织继续发展至2013年承揽建设工程,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连续发生的3起具有严重暴力性和社会危害性的故意伤害案件使得组织声名鹊起,并在赤水市区域内树立了非法权威、确定了非法地位。此后,2014年至2015年发生的易德等人被敲诈勒索案件,是轻微暴力和组织势力的有机结合;之后的敲诈勒索案件、非法拘禁案件等均是组织势力与“软暴力”的结合共同促成犯罪行为的完成;特别是,王清华被非法拘禁案件,还伴随着给受害人王清华强行灌人尿的恶劣情节,体现了组织犯罪行为的手段极其恶劣。还有陈治安被敲诈勒索案件,是陈平、罗文秋与贾茂飞犯罪组织势力的相互利用,加上寻衅滋事犯罪手段行为,共同促成了该起敲诈勒索金额200万元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
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走向灭亡可能是一个偶然的过程,但同时也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原因就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反社会性,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会被淘汰和消灭的。本案组织发展过程亦不例外地遵循这样的规律。本案组织发展过程中,其中一名组织成员张小华与组织者、领导者贾茂飞之间因为张小华实施的上述案件被打击处理过程中,贾茂飞对张小华家属照顾不周而使得二人产生隔阂,张小华在组织发展后期有单独发展的趋势,对部分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持回避态度,转而与陈忠、明洪胜等人合作牟取经济利益,但其手下的组织成员仍服务和服从于贾茂飞犯罪组织,从事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虽然组织成员内部出现了一定的不融洽的情况,但是组织一经形成,其组织势力是持续存在的、其组织成员之间相互依靠、相互利用的关系也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陈忠、明洪胜因组织成员王源(大)、张小华的关联,利用了组织的势力影响,特别是明洪胜利用了组织成员及组织势力影响,与张小华、王源(大)分别合伙购买货车从事为陈忠的搅拌站运输砂石业务,并在旺隆镇一带形成恶势力团伙,实施了恶势力犯罪。明洪胜等人在赤水市旺隆镇、元厚镇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组织货车驾驶员在收费站长期实施“冲跳磅”,并追逐、辱骂、威胁收费员、稽查员,还实施了其他随意殴打、强拿硬要、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部分违法犯罪活动还有本案认定的组织成员共同参与。最终,明洪胜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行为走向了灭亡,起源于赤水市脱贫攻坚时期的赤水市对砂石原料的需求。由于赤水市脱贫攻坚时期对混凝土原料砂石的需求量增加,而赤水市的土质不符合混凝土原料的要求,该砂石原料多来源相邻的习水县。中辉搅拌站的所在地赤水市旺隆镇坐落与两市县的地理位置之间,砂石原料的需求增加促使了明洪胜等人运输砂石不再走老路,而是直接走高速公路,在旺隆镇的旺隆收费站下道。为了减少运输成本,明洪胜等人采取了组织驾驶员实施在收费站“冲跳磅”的行为以达到少缴、逃缴高速通行费的目的。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明洪胜等人的“冲跳磅”行为达到了最猖狂、最肆无忌惮的时期,直至被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采访报道。2017年11月20日,明洪胜等人在“冲跳磅”的过程中再次滋扰收费站致案发。公安机关抓获明洪胜后顺藤摸瓜、抽丝剥茧将明洪胜等人的恶势力团伙予以打击,并挖掘到明洪胜的合作伙伴张小华及其背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此本案指控认定的盘踞在赤水市达八年时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彻底摧毁。
通过审查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壮大、维系及覆灭的过程,有利于我们深刻认识组织发展的全过程,也有利于我们综合审查、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更有利于我们及时发现、依法打击、打早打小、打准打实黑社会性质组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五款)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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